煤安監(jiān)調查〔2020〕1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yè):
為進一步提高煤礦水害防治監(jiān)管監(jiān)察執(zhí)法水平,有效督促煤礦企業(yè)落實水害防治有關規(guī)定,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組織編寫了《煤礦水害防治監(jiān)管監(jiān)察執(zhí)法要點(2020年版)》,現予印發(fā)。請各級煤礦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督促煤礦企業(yè)落實水害防治主體責任,對照本執(zhí)法要點進行自查自糾,切實整改隱患,有效防范各類水害事故。
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
2020年5月26日
煤礦水害防治監(jiān)管監(jiān)察執(zhí)法要點(2020年版)
一、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
(一)檢查要點
1.每個煤礦必須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
2.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3.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必須受過地質、水文地質專業(yè)教育或有煤礦防治水工作經驗。
(二)執(zhí)法要求
1.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未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或未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的煤礦未配備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煤礦防治水細則》(以下簡稱《防治水細則》)第五條;
2.《煤礦安全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第二百八十三條;
3.《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
4.《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以下簡稱《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五)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5.《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二、專門的探放水作業(yè)隊伍
(一)檢查要點
1.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的煤礦配備探放水作業(yè)人員不少于3人;
2.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配備探放水作業(yè)人員不少于6人;
3.探放水作業(yè)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二)執(zhí)法要求
1.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隊伍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的煤礦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隊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探放水作業(yè)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上崗作業(y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五條;
2.《規(guī)程》第二百八十三條;
3.《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
4.《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二)項;
5.《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6.《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九條。
三、專用探放水設備
(一)檢查要點
1.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的煤礦至少配備2臺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
2.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至少配備3臺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
3.嚴禁使用煤電鉆等非專用鉆機探放水。
(二)執(zhí)法要求
1.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的礦井未配備專用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五條;
2.《規(guī)程》第二百八十三條;
3.《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二)項;
4.《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5.《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四、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一)檢查要點
1.礦井應當按照相關指標正確劃分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報告;
2.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報告由煤炭企業(yè)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3.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修訂1次;當發(fā)生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區(qū)域被淹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二)執(zhí)法要求
礦井未劃分水文地質類型、未按要求正確劃分的或到期未修訂水文地質類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2.《規(guī)程》第二百八十四條;
3.《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五、防治水基礎資料
(一)檢查要點
1.井田地質勘探報告、建井地質報告、生產地質報告;
2.礦井涌水量、鉆孔水位、突水點、封閉不良鉆孔、采空區(qū)相關資料等臺賬;
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礦井充水性圖、礦井涌水量與相關因素動態(tài)曲線圖等相關圖件。
(二)執(zhí)法要求
1.報告、臺賬、圖件不齊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圖紙作假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2.《規(guī)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
3.《重大隱患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4.《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十五)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5.《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六、采空區(qū)(含廢棄老窯)普查
(一)檢查要點
1.具有采空區(qū)(含廢棄老窯)普查相關資料;
2.編制老空水害分區(qū)管理設計,劃分可采區(qū)、緩采區(qū)、禁采區(qū),推行水患區(qū)域“四線”(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停采線)管理;
3.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二)執(zhí)法要求
未查明井田范圍內采空區(qū)、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2.《防治水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3.《規(guī)程》第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八條;
4.《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一)項;
5.《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七、水害隱患排查
(一)檢查要點
1.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
2.其他礦井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
(二)執(zhí)法要求
1.未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yè)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三十七條;
2.《規(guī)程》第四條、第二百八十四條;
3.《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四)項。
八、井下探放水
(一)檢查要點
1.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或者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qū)域時;
(7)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qū)時;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qū)時。
2.嚴格執(zhí)行井下探放水“兩探”要求(同時采用鉆探、物探兩種方法,做到相互驗證)。
(二)執(zhí)法要求
未按要求進行探放水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2.《規(guī)程》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百一十八條;
3.《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三)項;
4.《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九、防隔水煤(巖)柱
(一)檢查要點
1.礦井邊界煤柱;
2.斷層等各類防隔水煤(巖)柱。
(二)執(zhí)法要求
未按規(guī)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巖)柱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2.《規(guī)程》第二百九十七條;
3.《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四)項;
4.《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十、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與評價
(一)檢查要點
1.掘進工作面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2.回采工作面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評價報告和水害隱患治理情況分析報告;
3.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檢、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批。
(二)執(zhí)法要求
1.在受水害威脅的區(qū)域掘進巷道時,未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和水害防治措施或未經審批的,責令改正;
2.工作面回采時,未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評價報告和水害隱患治理情況分析報告或未經審批的,責令改正。
(三)執(zhí)法依據
《防治水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十一、水體下采煤
(一)檢查要點
1.編制專項開采方案設計,經有關專家論證,煤炭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試采;
2.嚴禁開采地表水體、強含水層、采空區(qū)水淹區(qū)域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
(二)執(zhí)法要求
1.未按要求編制專項開采方案設計進行水體下試采的,責令改正;
2.在地表水體、強含水層、采空區(qū)水淹區(qū)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yè);煤礦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
2.《規(guī)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
3.《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十二、排水系統
(一)檢查要點
1.水泵、排水管路、水倉、沉淀池等符合相關要求;
2.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潛水泵排水系統;
3.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
(二)執(zhí)法要求
1.水泵、排水管路、水倉、沉淀池等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的,責令停產整頓,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
2.《規(guī)程》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一十四條;
3.《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七)項;
4.《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5.《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十三、防水閘門與防水閘墻
(一)檢查要點
1.防水閘門設計符合有關規(guī)定;
2.防水閘墻設計經煤炭企業(yè)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炭企業(yè)總工程師組織竣工驗收;
3.每年對防水閘門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
4.定期巡查防水閘墻,雨季加密觀測。
(二)執(zhí)法要求
防水閘門、防水閘墻的設計、竣工驗收或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2.《規(guī)程》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零九條;
3.《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十四、超層越界
(一)檢查要點
礦井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范圍內開采,禁止越層、越界開采。
(二)執(zhí)法要求
發(fā)現煤礦超層越界開采的,應當及時移送自然資源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或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2.《重大隱患標準》第十條;
3.《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4.《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
十五、雨季“三防”
(一)檢查要點
1.煤礦成立雨季“三防”領導機構,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2.煤礦應當與當地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
3.每年雨季之前對全部工作水泵、備用水泵及潛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
4.雨季期間,開展地面和井下巡查,當暴雨、洪水可能引發(fā)淹井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
(二)執(zhí)法要求
1.煤礦未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或雨季前未進行聯合排水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fā)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九條;
2.《規(guī)程》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一十四條;
3.《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六)項;
4.《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5.《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十六、應急預案
(一)檢查要點
1.每年雨季前至少組織開展1次水害應急預案演練;
2.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賦予調度員、安檢員、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等相關人員緊急撤人的權力,發(fā)現突水(透水、潰水)征兆,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的人員;
3.井下建立供水管路、通訊線路、壓風管路“三條生命線”并確保可靠管用。
(二)執(zhí)法要求
1.未按照規(guī)定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受水患威脅的作業(yè)人員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移送相關部門,建議暫扣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建立供水管路、通訊線路、壓風管路“三條生命線”或“三條生命線”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執(zhí)法依據
1.《防治水細則》第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2.《規(guī)程》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五百零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八十五條、第六百八十七條;
3.《重大隱患標準》第九條第(五)項;
4.《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5.《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第九十九條。